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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弥补损失 请保留这7点!(已解决)

日期:2021-03-29 / 人气:15 / 作者:

一、企业弥补亏损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下年,下年的收入用于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以栗子为例:2013年发生的亏损只能用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的收益弥补。如果2013年发生的损失到2018年结算支付结束时仍未弥补,则2013年的损失不能再由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收入弥补。

【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水〔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科技企业资质的企业当年发生的未清亏损,允许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最长结转期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因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且无收入的,从搬迁年度的次年起至搬迁年度结束前一年止,可视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并从法定损失结转补偿期限中扣除;企业在流动生产时,其损失在结转年度继续计算。

二、亏损数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数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每个纳税年度从企业总收入中扣除非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金额。

三、境外亏损不能由境内盈利弥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经营机构的亏损不得冲减其境内经营机构的利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境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同一境外 (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冲减其境内或其他 (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使用同一 (地区)或后续年度的其他项目。

四、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企业境内收入为亏损,境外收入为利润,且企业已将同期境外利润全部或部分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利润在境内弥补的亏损,在以后年度内不得再由境内利润重复弥补。

如果企业在中国亏损,其海外利润来自多个 ,企业可以选择海外收入来源的 (地区)顺序来弥补国内亏损。

五、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企业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即在准备活动中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但应按照《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所得税法》中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期初(准备)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 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

六、清算期可以弥补亏损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收入。”

所以清算的时候可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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