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29 / 人气:15 /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扣除60%,但更高 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既符合发生额60%的标准,又不能超过当年更高 销售收入的5。企业如何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额度,减少纳税调整?
假设企业2008年的销售(业务)收入为X,2008年的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Y 60% X 5 ,只有当Y60%=X5即Y=X8.3时,业务招待费才计入销售(业务)收入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业务)收入是可以计量的。我们假设2008年企业的销售(业务)收入为X=1亿元,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年度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业务)收入可以类比。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计划为83万元,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可扣除60%的业务招待费,调税增加1000-60=40万元。但另一方面,5的销售(业务)收入只有50万元,需要进一步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个限制哪个更低的原则,取低值进行直接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将花费112.5万元。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计划为83万元,不到销售(业务)收入的8.3,则可将60%的业务招待费全部扣除,调税增加40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只需计算缴纳4万元企业所得税,即实际消费40万元将花费44万元。
结论如下:
当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其中60%以上需要全额纳税,每多交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款外流,相当于从1000元中缴纳1250元。
当企业实际业务招待费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纳税40%,相当于吃1000元,交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