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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股东拖欠出资的权利

日期:2021-04-01 / 人气:13 / 作者:

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协议,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都具有约束力。股东或发起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否则构成违约。这种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很可能是公司无法如期成立,浪费了公众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违约方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谅解,守约方股东或发起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或发起人缴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充分确认公司章程所认购的股份;一次性付款的,应立即全部付清;分期付款的,应立即支付初始投资。保荐机构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保荐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违约责任和缴纳出资;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