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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设立登记看公司登记申请人

日期:2021-04-01 / 人气:13 / 作者:

这里所谓的公司登记申请人,是指公司登记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申请公司登记,就设立登记而言,是公司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程序。《日本商法典》第57条规定:“公司因在公司所在地办理设立登记而成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一条 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入公司住所的商业登记之前,不得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公司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业执照》,才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登记完成之前,处于公司发起人筹备公司阶段,申请公司登记应当是公司发起人设立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从公司登记申请的权利义务来说,应该是公司的发起人。当然,公司创始人不止一个。为便于实际操作,公司创始人可以委托代表或授权代理人实施注册申请。因此,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台湾省《公司法》第387条也规定,手表公司有几个负责人的时候,可以一个人竞标。保荐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但必须出具委托书。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立法规定略有不同。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创始人人数少,规模小;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数量多、规模大,可能需要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发起人在登记设立公司前选举董事,但设立董事不要求设立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认为,股份公司登记成立前成立的董事会,实际上是发起人的代表。为了便于实际操作,中国《公司法》直接规定了董事会申请设立股份公司的登记。以上分析可以简单总结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为公司发起人。但为了在实践中操作,我国立法直接规定了公司设立登记的具体行为人,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发起人被指定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股份公司中,是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的代理人作为发起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