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4-02 / 人气:13 / 作者:
企业做零申报是好事,但做零申报一定要按规定做,不要弄巧成拙!
,影响信用评级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三个月申报为零或负数,或一个评估年度累计六个月,不能评为甲级。”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管理系统中这种情况的记录日期用于确定D级判断的年份,同时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25条对其以前的年度信用记录进行调整。”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号公告( 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估年度直接判定为D级”,第六条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第二,当期有收入和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漏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十二条规定:按照本办法公布的纳税人,除判定为D类外,还将:
(一)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限制其出境。
(二)税务机关将当事人的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处罚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处罚和管理措施。
提示:
1.关键监控是否应包括所有长期零申报?
答:企业处于筹建期或经营不善或被依法关闭的,不需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但必须及时到税务机关备案。
2.如果长期零申报,持有发票,是否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少版本和数量?
答:为了降低税务风险,建议长期零申报、持有发票的纳税人主动去税务机关减版减量。操作改进后,携带资料,按规定申请发票版本增量。
3.长期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是否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除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担心是不必要的。
4.如何避免被纳入重点监控范围
答:诚信管理和合规核算。必须明确收入包括已开票收入,但不包括已开票收入,尤其是当期有已开票收入的纳税人。不要以为预缴了税就万事大吉了,按规定去税务机关申报,否则永远逃不出被监控的命运。
以上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零申报造成的后果。你看了之后一定不能让类似德邦的情况发生在你身上,杜绝这样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