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4-09 / 人气:16 / 作者:
因为融资租赁类的企业相对较少,审计人员较少接触。如何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审计是审计人员关注的问题之一。在融资租赁企业年度报告审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审计重点是融资租赁应收款、未确认融资收入、减值准备和披露事项,其他科目与一般企业审计程序类似或相近。
首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在业务承接阶段,首先要了解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法律、委托的目的和时间要求等外部因素,经过初步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承接业务。
其次,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向被审计单位 管理层询问被审计单位的股权结构(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或其他类型)、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近期重大投融资情况。向营销人员询问相关市场信息,如主要融资租赁客户及合同、主要竞争对手、客户类型、信用状况、租金支付的及时性等。向董事长和其他 管理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目标和战略。向首席财务官询问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的变化、财务人员配置和组成等。检查被审计单位各级部门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性薪酬政策、分部信息和绩效报告。
审计还应获取并审查最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如果报告类型是非标准意见的报告,应注意保留事项的性质和对报告的影响程度。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更换了会计分公司。
第二,了解业务流程,评估控制的设计,确定控制是否得到实施
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实施了相关的融资租赁制度,如《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等。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股东会、董事会等重要会议纪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期间的主要经营活动,审查融资租赁的授权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做好必要的记录。制定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已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财务报表层面重大错报风险总体应对计划表、特殊风险结果及应对措施汇总表、重要账户和交易的进一步审计程序计划。
根据被审计单位长期应收账款的控制活动,确定待测试的控制活动。测试控制操作的有效性,并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三、根据检验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进度和范围的影响
在融资租赁企业年度报告审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审计重点是融资租赁应收款、未确认融资收入、减值准备和披露事项,其他科目与一般企业审计程序类似或相近,不再赘述。
(一)融资租赁收入的审计
1.在审计过程中,判断一项租赁业务活动是否真正属于融资租赁是 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一般情况下,合同是确定租赁交易类型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新购回租回的资产,所有者为融资租赁资产的出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审核时取得新签订的当年融资租赁合同。审查合同时,重点看本质上是否是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所有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回报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让,也可能不转让。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的,确认为融资租赁:租赁期限届满,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行使选择权时预计购买价格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行使该选择权;即使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租赁期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更低 租赁付款现值几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更低 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几乎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未经大幅度修改的,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审计过程中,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不能认定。比如被审计客户以土地使用权融资租赁的形式贷款。经核对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发现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是融资租赁企业而非被审计单位(融资租赁公司),故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了调整。实物所有权未转移给融资租赁企业。即使是以融资租赁的名义释放资金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也只能作为交易(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入账,利息收入只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融资租赁收入入账。
2.对未实现融资收入的审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以租赁开始日的更低 租赁收款金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融资租赁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无担保残值;更低 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和无担保残值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入。未实现融资收入应在租赁期的每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确认当期融资收益。
根据合同约定,对融资租赁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应进行如下检查:检查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金额是否正确,摊销期限是否适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未实现融资收入是否按当期实际利率摊销,摊销金额是否正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期末租赁资产的无担保残值是否有变化。有证据表明无担保残值减少的,相应的租赁内含利率是否得到正确调整,由此导致的租赁投资净额减少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与未实现融资收入相对应的长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存在问题,请检查会计对未实现融资收入的处理是否适当。
3.收入的确认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销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应取得相关销售
售合同或协议,检查是否满足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检查合同规定的售价、每期租金、收款期等要素;检查所销售资产在销售收入确认日的公允价值;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承租人付款状况,确认租金支出的真实性。具体要审查承租人的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款项用途、付款额、付款期限、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付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核对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并与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核对,以确定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
对租金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确定有无将应记入本期或下期的租金收入推延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
现在的融资租赁企业基本在账外都设有融资业务的台账。审计进场时必须取得类似台账、融资租赁合同,验算核对差额租金、年名义利率、实际内含报酬率;再将每笔的台账中应确认的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收入核对,如没有差异则表明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正确。
(二)减值准备计提
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当年发生的律师费用是否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如相关要继续取得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双方修改后的融资租赁合同,判断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合理。
审计时还要关注各个承租户是否按合同准时支付融资租赁款,如有拖延查明原因,关注是否有坏账发生。
审计准则还要求检查出租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有授权批准,计提数额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前后期是否一致;检查长期挂账的长期应收款,判断出租方是否利用长期应收款虚增利润;检查坏账损失的原因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授权批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三)关注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关系的隐蔽性可能使关联方交易成为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的重要方式,所以要将审计的重点放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识别上。审计人员应关注并检查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从双方分别获取关于关联方关系的承诺书。对于属于关联方的,要注意检查租赁业务是否经适当授权,并获取承租方偿债能力的信息,若承租方偿债能力较弱,而出租方仍与其进行融资租赁交易,通常意味着双方可能借此交易来调节利润;检查长期应付款中关联方的余额是否正常,如数额大或有其他异常现象,应查明原因;检查出租人是否违反规定对每年应收租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此外,审计人员还应向管理层索取书面声明,包括:所提供的识别关联方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报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等。
(四)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更低 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更低 租赁收款额总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恰当,还要审查对担保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恰当,确定承租方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否恰当。对于属于关联方的,应关注是否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做了充分恰当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