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1-04-30 / 人气:14 / 作者: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虽不足50%,但有足够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能够实际控制股东,从而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公司行为的人。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能够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权,安排公司与自己或自己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通过降低或提高交易价格或其他方式将公司收入或财产转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甚至部分资产转移给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大股东也经常使用这种方式。以前《公司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只有《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关联交易的转让利润,但仅仅调整税额并不能纠正或有效制止这种违法行为。法律并没有 排除关联交易。但是,关联交易的价格必须等于市场价格。不允许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平关联交易法是允许的。非法关联交易不仅会使公司亏损,甚至会使公司失去股票资产。这种关联交易直接损害公司,间接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因此,负有赔偿责任的股东的赔偿义务应当向社会公众履行,而不是向受害股东履行,赔偿标准应当等于公司的实际损失。《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非法关联交易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使其在利益受损时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