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5-13 / 人气:16 / 作者:
[问题]
1.我们公司目前没有注册,名字未定。向对方索要相关准备费用的发票时,如何填写公司名称?如果名字和后来注册的不一致,怎么办?所得税之前可以扣除吗?
2.假设母公司为新公司成立抽调人员成立筹备组,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筹备组承担,在新公司成立后记入母公司活期账户并偿还。之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新公司成立。这部分应收款怎么处理?可以直接转入母公司的期间费用还是必须办理坏账核销手续?如果要办理坏账核销手续,是否需要提交资产损失审批?
[解决方案]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准备期没有具体定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企业经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包括试生产和试经营)。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企业获准筹建的日期,通常是指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日期。公司成立日期为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日期,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税前开办费扣除。但是,获得的发票上的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标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的名称与后来注册的公司名称不符,除非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两家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否则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2.母公司抽调人员成立筹备组,其工作意图显然是成立新公司。与筹备组相关的费用应为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新公司设立不成功造成的坏账,可按《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