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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教你如何享受加速折旧和额外扣除政策

日期:2021-05-13 / 人气:14 / 作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组织编制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帮助企业更好地享受政策红利,不断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今天,我们通过案例讨论如何享受加速折旧和额外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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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明确,享受加计扣除加速折旧费用政策的原则是会计和税收折旧。这种计算方法复杂,难以准确掌握。为了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调整了加速折旧费用的收取方法,计算并扣除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

在97号公告的解读中,以一个实例说明了计算方法:某汽车制造企业于201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一台R&D活动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折旧8年,税法规定的更低 折旧年限为10年,不计残值。某公司选择加速折旧法对该设备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折旧额为150万元(1200/8=150),因加速折旧折扣可抵扣的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扣除R&D费用后,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折旧费”为150万元,可扣除75万元(150)如果设备使用情况在8年内没有变化,符合每年增减的政策,企业可在8年内每年从其会计处理的150万元仪器设备折旧费中扣除75万元。如果一个企业的会计折旧4年,其他条件不变。那么,2016年,企业会计折旧额为300万元(1200/4=300),由于加速折旧折扣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请扣除R&D费用时,实际会计处理中确认的“仪器设备折旧费”不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额。如果设备使用6年内未发生变化,符合每年增减政策,企业可在6年内每年从其会计处理的200万元仪器设备折旧费中增减100万元。

结合以上实例,根据40号公告申请追加扣除R&D费用时,如果设备使用6年内未发生变化且符合每年追加扣除的政策,企业将在6年内每年200万元的“仪器设备折旧费”税前扣除额中直接扣除100万元(20050%=100),不与会计,税收折旧进行比较,无任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