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5-14 / 人气:17 / 作者: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接近尾声。为了帮助大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小编选择了纳税人经常遇到的四个误区进行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误区1:当年亏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以下简称主表)时,有人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种扣除后,少于零的金额。因此认定当年亏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个说法不准确。在主表中,免税、减扣所得税、减扣所得税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是分开放置的,主要是因为减扣所得税和扣除所得税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优惠待遇计税基数的计算过程,后者是优惠待遇计税基数的计算结果。因此,优惠待遇计税基数的计算过程应放在“税后收入”之前,而优惠待遇计税基数的计算结果。
在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免、减、扣”遵循的是享受原则,即会计,的利润无论是正还是负,都不会影响收入优惠和扣除优惠的充分享受。纳税调整后的收入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损失,允许结转下年,用下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当当年发生亏损时,享受收入和扣除优惠不受限制。
但是,如果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能享受收入减少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原因是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要遵循“没有收入,就没有优惠”的原则。从表中的逻辑关系来看,收益减免不能增加可收回损失。只有第19行“税后调整收入”为正数时,才可以享受所得税减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享受以税后调整正数为限的税收优惠,最多将第19行“税后调整收入”冲减为零,减免税收入不能增加可收回损失。如果19家银行纳税调整后的收入为负数,则不能再进行收入抵扣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
误区2: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定优先于税收优惠
argin-bottom:10px;padding:0px;line-height:1.5;color:#333333;font-family:微软雅黑;font-size:14px;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企业所得税中涉及的税收优惠事项具体到主表,共涉及5个行次,分别为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第20行“所得减免”,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和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这5行次在分布时,以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分水岭,“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所得减免”行次顺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前,意味着这两项税收优惠优先于弥补亏损,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行次顺序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弥补亏损优先于这三项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如果弥补亏损后仍为负数,则“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三项税收优惠无法享受。此规则是为了防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企业发生亏损时,应当通过以后年度弥补亏损进行处理,而不是计算出负数的应纳税额。
需要强调的是,为使纳税人可更大 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2017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得出弥补亏损优先于税收优惠的结论。
误区3:减免税所得不得放弃
主表将企业按规定享受的所得减免优惠项目放在第 19 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后单独处理,即第20行“所得减免”。这样处理所得减免是出于以下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授权性行为,从事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具有选择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提出或者不主张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是无权要求纳税人必须享受税收优惠的;反之,企业提请享受减免税优惠需要举证,否则视为放弃税收优惠。
误区4:持有优惠证书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总局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但是根据最新文件精神,目前备案制改为了留存备查制。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