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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日期:2021-05-14 / 人气:17 / 作者:

免税收入是指对企业的某些收入免税。那么哪些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呢?并且看下面的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债务利息收入;

(二)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债务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政府债券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已发行上市流通股份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

(三)取得的收入,除与组织有关的合理费用外,应当全部用于经登记批准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根据登记批准或者章程的规定,该组织撤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或者非营利目的,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转移给与该组织具有相同性质和目的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六)投资者不保留或享有被投资组织财产的任何产权;

(七)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用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组织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所得,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所得,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分配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产生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贴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符合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

(四)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来源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目前企业取得的债务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四类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免税收入,可以免征相应的纳税义务。需要强调的是,税法对上述四种免税收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都有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