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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购置的道路配套设施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日期:2021-06-24 / 人气:18 / 作者:

企业内部购买的道路配套设施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问:企业在工厂安装路灯,购买路灯杆、灯罩、灯泡等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1项规定,购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 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服务、无形资产转让、房地产销售和在建房地产项目。前款所称的财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形状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杉木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房地产都是在建工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不论是否在记账单独核算,均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平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为道路属于构筑物,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购买的用于安装路灯的钢杆、灯罩、灯泡等配件,因用于在建房地产项目,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