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6-29 / 人气:18 / 作者: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年终结算。预付款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手段。然而,一个企业的收入和支出要到会计年度结束时才能完全计算出来。通常无论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还是纳税期的实际发生额提前缴纳,都存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问题。由于任务或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在某一期间多收费用,在另一期间少收费用,但一般不会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预缴税款少缴的,不作为偷税处理。
例如,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33%。1月份生产任务相对集中,产品处于销售旺季。结果给员工发了5000元奖金,业务招待费超过2000元。企业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减少7000元。
减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下:
7000 33%=2310元
本次预缴企业所得税2310元,于次月或年末结算。纳税义务的滞后使企业获得了这种税收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 的无息贷款。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金额预缴。如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分期缴纳所得税。支付方式一经确定,不允许随意变更。如何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既能违反税收法规,又能减轻企业税负?
众所周知,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金融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这种纳税调整只在所得税年度预缴和年度结束后的45天内进行。如果想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况下节约成本,增加“流动”资金,只能在所得税预缴和纳税调整上进行规划。请看下面的例子。
1999年一个企业月利润余额1万元,每个月有2万元超税法等因素。每月按实际发生额提前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按33%的法定税率申报,每月纳税9900元。如果每月申报10000元,只需申报缴纳3300元;如果等到年末最后结算,45天内申报,只申报不缴纳,年末后四个月内最后 缴纳,税务机关不收取滞纳金。
这样,在一年的运营期的大部分时间里,企业可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不需要列出公式来计算,就可以知道这样做对于企业生产经营中资金的使用有很多好处!如果企业1999年利润不平衡,前十一个月或前三个季度实现利润,最后一个月或一个季度形成亏损,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纳税所得额,那么预缴所得税怎么办?可能有人会说,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五条不是很明确吗?“年终后四个月内结清,多退少补”。但同时要知道,企业所得税《细则》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纳税人年末结算缴纳时,预缴的所得税在下一年度冲抵。”这样,到哪 才能完成付款?会对企业造成多大的资金周转影响?
明年又赔钱怎么办?税法没有规定如果下一年度亏损无法冲抵,上一年度预缴的税款何时退还。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预缴,或按月或按季预缴。不提前付款的人将受到惩罚。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在提前还款期内合法地尽可能少提前还款,特别是如果没有导致年末超额提前还款和退税的话。方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更佳 的预付方式。比如企业预计今年效益好于上一年,可以选择按照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提前支付,否则按照实际发生额提前支付。
这样,如果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呢?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方法征收。预付款是保证税收均衡存储的手段。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只有在企业的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通常无论是按照实际纳税年限提前缴纳,还是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缴纳,都存在无法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预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可见,由于合法原因,提前缴纳的税款较少;不会被视为偷税漏税。
此外,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应当在纳税人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进行。此类检查检查补充的税款(包括最终结算时的检查和最终结算后的检查)的滞纳金,从最终结算后的次日起计算追加,罚款等法律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提前缴纳较少的税款,在最终结算前不会有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