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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企业自产自销或外购商品用于社交、娱乐的会计加工

日期:2021-10-13 / 人气:19 / 作者:

企业使用自有或外购商品进行社交时,如何应对会计?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令财政部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己的产品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己的产品、委托加工的商品或者购买的商品无偿捐赠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全部作为销售征收增值税。103010(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103010(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社会娱乐消费。003010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纳税人的社会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客户社交所涉及的商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处理: ,自产商品用于社交和消费,视同销售。二是所购商品用于社会娱乐消费,不视为销售。但是,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第三,商品作为礼品赠送给相关单位,生产或购买的商品视为销售。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a)用于营销或销售;(二)进行社交;(三)用于员工的奖励或者福利。(四)股利分配。(五)对外捐赠;(六)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目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的商品或购买的商品,无论是用于社会交往,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都不是内部处置的资产,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企业所得税虽然视同销售,但不产生额外的应纳税所得额。通过《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纳税调整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不再缴纳附加税,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的重大变化。为什么这么修改?其实,用自产或外购的商品进行社交,也可以理解为两种经济交易:一是先销售;二是用于社交。销售收入和社会娱乐支出是对价关系。既然商品的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社会娱乐支出也应按公允价值确认。但在会计,社会招待费的处理中,不按公允价值确认,应相应调整纳税协会之间的差异,调整后将销售收入视为零。

  3、会计处理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销售商品收入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经营的权利,也没有有效控制已售商品;(三)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五)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无论是自产商品还是外购商品用于社交,企业都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无法满足收入准则中收入确认的条件和要求。因此,会计不能在会计上做收入处理。

  会计处理如下:

  1、自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产货物)

  2、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