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25 / 人气:18 / 作者:
一、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适用税率16%和1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销售退货、发票不正确、暂停应税服务等情况。买方未使用申报抵扣,已退回发票和抵扣联。开红字发票,卖家应该怎么做?
答:如果卖方已开具专用发票,但买方未用其申报抵扣并退回发票和抵扣,卖方将按以下流程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卖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以蓝色填写专用发票的相应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验证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号”《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到纳税人系统。
(3)卖方开具通过税务机关系统检查的《信息表》红墨水专用发票,并在系统中以负数输出开具。红墨水的专用发票要一一对应《信息表》。
(4)纳税人也可以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材料向税务机关系统核对《信息表》的内容。
2.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份邮政业务、电信业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大业务)销售额占比不超过50%,但6-8月份占比超过50%。加减的政策可以适用吗?
A: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之日起适用一般纳税人加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三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比例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减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上例纳税人2019年不能适用扣税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再确认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政策。
3.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电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比例时是否应该排除免税销售?
答:计算销售比例时,不需要排除免税销售。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四项服务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根据39号公告,他们可以享受加减政策。
4.2019年4月1日以后,为了享受加扣政策,在计算生产生活服务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时,是通过审核核定补充还是通过纳税评估调整?
答:39号公告规定,四项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加扣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时,销售金额包括申报销售金额、审计销售金额和计税销售金额。
5.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标明旅客身份信息的旅行行程、火车票、公路、水路等增值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可抵扣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现行政策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对国内客运服务凭证不设抵扣期。
6.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吗?
答:39根据公告,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国内客运服务凭证仅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旅行行程、火车票、公路、水路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表示乘客身份信息。不包括普通增值税发票。
七.对于截至2019年3月的纳税人纳税期,《附列资料(五)》第六栏“期末待抵扣房地产进项税”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纳税期间,纳税人拟申报抵扣待抵扣房地产进项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该怎么填?
答: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两年内不扣除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进项税。之前要扣除的进项税,可以从2019年4月纳税期的销项税中扣除。在上例中,纳税人可以在2019年04月《附列资料(二)》(纳税期)8b栏“其他”和“税额”栏填写30万元,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其他扣税凭证”栏。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进项税是上期结转的,故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的“(三)本期房地产购建扣税凭证”。
八、我公司2018年建厂,仍有40%的进项税额有待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符合条件后申请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且尚未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当期形成了抵税,可以使用一次性扣除的房地产进项税计算增量抵税。如果你公司符合退税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增量留抵税额。九、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十、某境外旅客“五一”期间来我国游玩,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茶具,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该旅客5月20日离境时海关验核、退税机关审核均无问题。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手续费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多少?
答: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
按照离境退税物品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退增值税额应为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与退税率的乘积。其中,“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即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额,是计算退税物品退税额的依据,在本例中为1130元。关于“退税率”,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本例中旅客购买茶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5月20日,发票注明税率13%,退税率应为11%,因此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应退税额=1130*11%=12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