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3-25 / 人气:14 / 作者:
建筑企业有一个工程项目。营业税项下成本100元,预计成本90元(分包成本30元,其他成本60元)。
营业税项下损益合计100-90-(100-30)3%=7.9元。
2016年5月1日,项目确认会计收到收入50元,实际收到款项40元,支付分包款,取得分包发票12元,申报缴纳营业税(40-12)3%=0.84元。
40元已经发生,50元还需要发生。假设抵扣进项税比例为50%,综合抵扣率为10%。
该项目在营改增时的阶段性损益为:营业税下会计所得50-营业税下会计成本40-营业税0.84=9.16元。
如果选择简单计税,项目整体损益为:9.16会计简单计税所得(501.03)-简单计税会计成本50=9.16 48.54-50=7.70元。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项目整体损益为:9.16一般计税法下的会计收益(501.11)-一般计税会计成本(5050% 5050%=1.10)=9.16 45.05-47.73=6.48元。
两种计税方法下的利润差为:7.70-6.48=1.22元,单从施工企业看,应选择简易计税,但增值税是产业链的概念,需要把视线转向甲方:
就甲方而言,工程费100元不变。增加后,乙方选择简单计税进项税(100-40)1.033%=1.75元,一般计税进项税(100-40) 1.11%=5.95元,差额为4.20元(5.95元)甲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其成本降低,利润增加4.20元,比利润多2.98元(4.2-1.22)
假设甲方足够聪明,同意增加工程造价1.221.11=1.35元,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企业利润将增加到7.70元,与简单计税方法下的利润相等。但甲方投资成本增加1.22元,扣除额增加0.13元,利润增加额减少1.09元(1.22-0.13),剩余金额为3.11元(4.2-1.09)。